許曉霞 (李許曉霞)

許曉霞(1935-),江蘇碭山人。 依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其因思想不正及匪嫌交付感化,叛亂嫌疑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0年1月26日被羈押。1951年8月5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7月1日因另案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1956年4月5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根據案卡記載,其因思想不正及匪嫌交付感化。惟據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之許君考核表所載,其係被誣陷為匪嫌,且本案並無具體實證及其發交感訓之相關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安律字第1420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1年10月26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