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鍾濬
- 梁鍾濬 男 1913年出生 1953年卒 河北省 無極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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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梁鍾濬(1914-1953),河北無極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部體育處上校副處長,其經于非宣傳後,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擔任陸訓部之策反情報等工作等情。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于凱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部體育處上校副處長,其經于非宣傳後,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擔任陸訓部之策反情報等工作等情。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于凱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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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體育處上校副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無罪,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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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部體育處上校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起訴、未具體求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期間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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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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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