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鍾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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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鍾濬(1914-1953),河北無極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部體育處上校副處長,其經于非宣傳後,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擔任陸訓部之策反情報等工作等情。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梁鍾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被告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于凱之供述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體育處上校副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期間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部體育處上校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