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鍾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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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鍾濬(1914-1953),河北無極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總部體育處上校副處長,其經于非宣傳後,參加朱毛匪幫組織,擔任陸訓部之策反情報等工作等情。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3年3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于凱之供述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司令部體育處上校副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期間發生第二案,執行死刑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總部體育處上校副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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