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長宗

李長宗(1946-),臺灣臺中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因受美麗島雜誌社人員之煽惑,手持火把參加遊行,於暴徒施暴憲警人員時,附和隨行等情。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3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981年2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李君觸犯多眾集合暴行脅迫附和隨行罪,係以李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附和隨行、累犯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2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2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