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延禧

李延禧(1883-1955),臺灣臺北人。 依(44)審聲字第10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第一商業銀行股東,其潛居日本多年,向朱毛匪幫靠攏,與僑日臺灣省民和平促進會在日本公開發表荒謬言論,並以該會代表名義在《大公報》刊載臺灣人民自求解放宣言,呼籲臺灣省出身各省政府委員、各廳長、各省縣市參議員、新兵以及全省人民團結群起反對美國援華,抵抗政府措施,勿讓福建省人民拒絕徵兵徵糧勇敢於前,及湖南省主席領導人民,歡迎解放軍專美於後,極力推進和平運動才能得著解放等反對文字。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1項、第8條第2項裁定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0月經第3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7月經第8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日本公開發表荒謬言論,並在匪偽大公報刊載臺灣人民自求解放宣言,極力推進和平運動才能得著解放等反對文字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x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第一銀行股東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0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沒收財產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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