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煃

王子煃(1930-),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澄字第078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路局彰化運務段職員,其經李炎灶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吳耀民、楊建宗及廖學烓等同一小組,由江泰勇領導。1950年12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2月7日刑期結束,12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與自首分子廖學烓在調查時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屬性與目的均未加以詳細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鐵路局彰化運務段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78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