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文瀾
- 洪文瀾 男 1915年出生 江蘇 南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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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文瀾(1915-),男,江蘇南京人,涉案時35歲,任國防部保密局上尉通訊員。父早亡、母務農,兄弟四人中排行第三。
16歲時南京私立華南初級中學畢業後,至無錫習藝,再三年後考入陸海空軍憲警教導總隊軍士隊,接受八個月訓練後任職於憲教所軍官隊;1937年福建軍事訓練委員會督練員幹訓所一期畢業;1943年入軍校高教班,但受戰爭影響而未能成行。曾任憲兵5團2營6連少尉排長,1936年至福州任海澄縣社訓總隊中尉督練員,1937年調東湖任閩省高中以上學生集訓總隊第三中隊上尉區隊長,1938年去長沙與家人會合,1939年入長沙國際救濟委員會,並在長沙結婚,1942年回福建任職於長汀縣國民兵團少校團,1945年任中央警官學校二分校正科十七期區隊長,再派至建寧縣黨政軍聯席特種會報秘書,1946年調至其他單位工作,1948年奉調至南京保密局待命。
1948年洪文瀾甫抵南京即患病,病癒後值南京各機關疏散,被上級交辦留在南京做地下工作,但還未決定時就被調往上海淞滬警備司令部稽查處,上海即告淪陷,再轉往無錫,前往年輕時學藝的店裡工作,其間試圖來臺,但因旅費不足且需他人作保等條件而未能成行,再搬回南京,擺地攤維生,欲湊車資前往香港,但在香港時盤纏用罄,希望保密局接濟,獲得與一位曾任保密局高層(即江秀清)接觸的機會,但該人後來告訴洪自己已加入共產黨。後來洪輾轉借到船資來臺。來臺後,洪借住舊識家中,並向保密局本部報告狀況,但在數次與不同長官接觸後,1950年6月8日以保密局局長毛人鳳召見為由,入局後即被押送看守所。
保密局數次訊問洪文瀾並加刑訊,認為洪自南京經香港來臺過程,有數處可疑之處,一為包括洪在香港會晤已投共之江秀清,因江之介紹與中共華南局特派員張初明見面,接受他們來臺工作指令;二為保密局派人連續與洪接談數次後,認為洪所在「匪區」十個月的過程自述當中,有許多互相矛盾之處;三則在洪所借住的保密局職員盧成忠協助調查下,發現香港來信內容可疑,且洪與盧談及「匪區」情形時語多讚揚,另外,洪自稱與「匪方」軍警人員尚能稱兄道弟,讓保密局認為洪「似有投匪來臺負有任務之嫌疑」將其羈押。洪文瀾雖堅決否認投共,但保密局仍認其「思想顯已動搖,應予感訓」,將洪文瀾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發交新生總隊感訓。 1954年3月26日保安司令部始以(43)安律字第1420號裁決書裁決洪文瀾應不付軍法審判,1955年5月17日奉國防部核准確定,惟仍被押至1957年7月7日方開釋。開釋後,洪文瀾稱1970年7月30日至1973年11月10日與1974年5月15日至1981年6月30日間,被雇用為代管雇員和蘭嶼地區警備指揮部雇員。
洪文瀾本人聲請冤獄賠償,1999年6月30日臺南地方法院認定從1950年6月8日被押起至1957年4月4日獲釋為止,總計受違法羈押共2,493日,應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13條第2項前段、第1條第2項、第3條第1項,予以賠償。 洪後來就被雇用為代管僱員和蘭嶼地區警備指揮部僱員實為羈押,多次提出冤獄賠償聲請,皆被駁回。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賴英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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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