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順

劉家順,1935年生,男,雲林二崙人,別號祚民,出身農家。1954年臺中一中畢業後,因成績優異,直接保送臺大,依其志願就讀政治系。1958年畢業,入鳳山步兵學校服預官役;1960年退伍,本已獲美國紐約長島大學入學許可,並偕蔡同榮同機出國,卻在出國前被警總人員告知護照吊銷,遂無法成行;兩個月後,11月25日被調查局以「涉嫌叛亂」扣押,關進大龍峒第一留置室,時25歲。 入獄緣由,為發表臺獨言論。綜合官方與其個人說法,他在大學期間,有感地方選舉不公,並受「不良雜誌」(指《自由中國》)、美國〈康隆報告〉和廖文毅臺獨運動影響,而萌生臺獨思想。畢業前夕,曾應施啟揚之邀,與侯榮楣、侯榮邦、蔡同榮、丘宏達、張偉仁、包奕明等臺大法商學院同學,在丘家辯論臺灣前途。蔡等主張臺灣獨立,丘等主張臺灣自治,劉則提出「標榜臺灣獨立以實現臺灣自治」為辯論作結。眾人意見不一,但同意為避免政府注意,不成立有形組織,而是各自交結朋友,投入選舉,迨建立社會基礎,再行合作。 其次劉在服役期間,向好友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發表臺灣獨立自治主張,並提到廖文毅的臺獨運動;又於1960年參加「關仔嶺會議」和與會者結拜兄弟(詳該詞條),這些都成調查局羅織線索。從資料研判,劉疑似被龔舉報(調查局稱其為「本案原報內線」、「曾協助偵破劉家順臺獨案」);在偵訊時,又供出在丘家的聚會和關仔嶺會議。1961年春,調查局偵訊完畢,認為劉「精明沉著,在臺籍青年中頗具領導能力」並「已知悛悔」,請示上級(應為國安局)可否將其保外運用赴美工作,或移送軍法處處理,結果採納後者。1962年5月,警總軍法處於(51)警審聲字30號裁定書,以《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裁定感化3年。之後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服監,1965年5月出獄,連同之前羈押1年6月,計坐牢4年半。 出獄後,在高雄從事地板工廠生意,行事低調,仍被長期偵監。2000年劉家順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另,本案線民龔伯文(1933-2008),屏東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蘇友鵬表弟,娶二二八受難者林茂生姪女。臺大外文系畢業,1963年獲准赴日留學,隨即與調查局失聯。1977年頃回國後以講學著述為業,並於長老教會演講,批判現狀,顯示思想已發生變化。後為著名基督教學者。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6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