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家順
- 劉家順 男 1935年出生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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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63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劉家順(1935-),臺灣雲林人。依(51)警審聲字第30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劉家順參加畢業同學聯誼餐會,在餐後曾發表其臺灣獨立自治之念,希望大家畢業後,到社會上去,多交朋友,競選議員,迨建立社會基礎,再行合作等言論。復在鳳山步兵學校受預備軍官訓練期間,又將臺灣獨立自治之主張及廖文毅在日本從事臺灣獨立活動,規模很大,旅日臺胞十之八九都已參加等言論,告知同學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等。而後考取留美,於準備出國前,至同學陳安瀾家中辭行,又談及廖文毅在日本已制定所謂「國旗」、「國歌」及「憲法」情形,並認為偽「國旗」應設計為藍底中間一條香蕉式樣,及行政區應重新劃定等意見。1960年11月25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2年5月27日交付感化。1965年5月27日開釋。05633申請案於2000年11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22日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劉家順君對龔伯文等人發表臺灣獨立之主張等言論,予以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劉家順,1935年生,男,雲林二崙人,別號祚民,出身農家。1954年臺中一中畢業後,因成績優異,直接保送臺大,依其志願就讀政治系。1958年畢業,入鳳山步兵學校服預官役;1960年退伍,本已獲美國紐約長島大學入學許可,並偕蔡同榮同機出國,卻在出國前被警總人員告知護照吊銷,遂無法成行;兩個月後,11月25日被調查局以「涉嫌叛亂」扣押,關進大龍峒第一留置室,時25歲。 入獄緣由,為發表臺獨言論。綜合官方與其個人說法,他在大學期間,有感地方選舉不公,並受「不良雜誌」(指《自由中國》)、美國〈康隆報告〉和廖文毅臺獨運動影響,而萌生臺獨思想。畢業前夕,曾應施啟揚之邀,與侯榮楣、侯榮邦、蔡同榮、丘宏達、張偉仁、包奕明等臺大法商學院同學,在丘家辯論臺灣前途。蔡等主張臺灣獨立,丘等主張臺灣自治,劉則提出「標榜臺灣獨立以實現臺灣自治」為辯論作結。眾人意見不一,但同意為避免政府注意,不成立有形組織,而是各自交結朋友,投入選舉,迨建立社會基礎,再行合作。 其次劉在服役期間,向好友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發表臺灣獨立自治主張,並提到廖文毅的臺獨運動;又於1960年參加「關仔嶺會議」和與會者結拜兄弟(詳該詞條),這些都成調查局羅織線索。從資料研判,劉疑似被龔舉報(調查局稱其為「本案原報內線」、「曾協助偵破劉家順臺獨案」);在偵訊時,又供出在丘家的聚會和關仔嶺會議。1961年春,調查局偵訊完畢,認為劉「精明沉著,在臺籍青年中頗具領導能力」並「已知悛悔」,請示上級(應為國安局)可否將其保外運用赴美工作,或移送軍法處處理,結果採納後者。1962年5月,警總軍法處於(51)警審聲字30號裁定書,以《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裁定感化3年。之後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服監,1965年5月出獄,連同之前羈押1年6月,計坐牢4年半。 出獄後,在高雄從事地板工廠生意,行事低調,仍被長期偵監。2000年劉家順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另,本案線民龔伯文(1933-2008),屏東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蘇友鵬表弟,娶二二八受難者林茂生姪女。臺大外文系畢業,1963年獲准赴日留學,隨即與調查局失聯。1977年頃回國後以講學著述為業,並於長老教會演講,批判現狀,顯示思想已發生變化。後為著名基督教學者。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禎祥
劉家順,1935年生,男,雲林二崙人,別號祚民,出身農家。1954年臺中一中畢業後,因成績優異,直接保送臺大,依其志願就讀政治系。1958年畢業,入鳳山步兵學校服預官役;1960年退伍,本已獲美國紐約長島大學入學許可,並偕蔡同榮同機出國,卻在出國前被警總人員告知護照吊銷,遂無法成行;兩個月後,11月25日被調查局以「涉嫌叛亂」扣押,關進大龍峒第一留置室,時25歲。 入獄緣由,為發表臺獨言論。綜合官方與其個人說法,他在大學期間,有感地方選舉不公,並受「不良雜誌」(指《自由中國》)、美國〈康隆報告〉和廖文毅臺獨運動影響,而萌生臺獨思想。畢業前夕,曾應施啟揚之邀,與侯榮楣、侯榮邦、蔡同榮、丘宏達、張偉仁、包奕明等臺大法商學院同學,在丘家辯論臺灣前途。蔡等主張臺灣獨立,丘等主張臺灣自治,劉則提出「標榜臺灣獨立以實現臺灣自治」為辯論作結。眾人意見不一,但同意為避免政府注意,不成立有形組織,而是各自交結朋友,投入選舉,迨建立社會基礎,再行合作。 其次劉在服役期間,向好友龔伯文、蔡順利、吳高山發表臺灣獨立自治主張,並提到廖文毅的臺獨運動;又於1960年參加「關仔嶺會議」和與會者結拜兄弟(詳該詞條),這些都成調查局羅織線索。從資料研判,劉疑似被龔舉報(調查局稱其為「本案原報內線」、「曾協助偵破劉家順臺獨案」);在偵訊時,又供出在丘家的聚會和關仔嶺會議。1961年春,調查局偵訊完畢,認為劉「精明沉著,在臺籍青年中頗具領導能力」並「已知悛悔」,請示上級(應為國安局)可否將其保外運用赴美工作,或移送軍法處處理,結果採納後者。1962年5月,警總軍法處於(51)警審聲字30號裁定書,以《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裁定感化3年。之後移送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服監,1965年5月出獄,連同之前羈押1年6月,計坐牢4年半。 出獄後,在高雄從事地板工廠生意,行事低調,仍被長期偵監。2000年劉家順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6月2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另,本案線民龔伯文(1933-2008),屏東人,為白色恐怖受難者蘇友鵬表弟,娶二二八受難者林茂生姪女。臺大外文系畢業,1963年獲准赴日留學,隨即與調查局失聯。1977年頃回國後以講學著述為業,並於長老教會演講,批判現狀,顯示思想已發生變化。後為著名基督教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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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聲字第003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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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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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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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