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賜安

林賜安(1929-),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稅稽征處主計室佐理員,其涉嫌參加匪黨組織,並受賴裕傳領導等情。1950年5月2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5月2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撥交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56年9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經同案被告賴裕傳領導等情,而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惟據原判決內容所載,僅以其之自認及同案被告之供述以為認定,並無其他具體之證據,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目的與性質均未見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主計室佐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警檢處字第35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