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長庚

本案為0752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于長庚(1922-),福建福州人。07528申請案於2005年3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9月1日經第5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菲律賓華僑商報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9號;(59)勁需字第482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