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家通

黃家通(1915-2000),臺灣彰化人。 依(42)審覆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高平儒介紹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與林青山等受高君領導,匪幹洪某(即劉志敬)曾與高平儒至劉知高家中,曾召集其與林青山等開會討論「三七五」減租及反對富農地主問題,其參加叛亂集會一次後,旋因逃避政府拘捕,與匪聯絡中斷。1951年7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7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其偵查時之供認,惟審理中其否認,而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亦別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3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