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富

沈富(1926-1978),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32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參加周永富所組之佃農會。1952年1月2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3年1月12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2月經第5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叛亂案犯罪不能證明,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無罪判決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1月15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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