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戊

黃坤戊(1933-),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馮開興吸收參加匪黨組織。1953年1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31日刑期結束,1963年1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等參加叛亂組織,雖有其等於警訊之自白及自首分子馮開興與黃阿田之供證為據,惟其等均於偵審中否認,並提出刑求抗辯,審判中就其等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且原判決對證人證詞關於其等如何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事實經過,並未詳加敘明,又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