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謨

楊俊謨(1923-),臺灣屏東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佳冬鄉衛生所醫護員,其與吳辛田同經李鹿吸收,宣布參加朱毛匪幫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受其領導教育。1953年12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5年12月30日刑期結束。1966年1月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臺灣民主治同盟」,僅係依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佳冬鄉衛生所醫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