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謨
- 楊俊謨 男 1923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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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俊謨(1923–),男,屏東佳冬人,醫護員。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楊俊謨與吳鵬燦、吳辛田在屏東縣石光村吳辛田家附近公路旁,經李鹿吸收,宣佈參加朱毛匪幫之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接受李鹿的領導教育,吳鵬燦並受命為書記,組織石光村支部。三人在保安司令部偵訊時供稱,並未應允或曾聽吸收人講解時局與物價問題,矢口否認參加組織,惟審判官仍以「前供殊需可採」為由,但判決書並未提及前供為何。1954年10月3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楊俊謨有期徒刑12年,11月30日案經國防部長俞大維、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簽呈「經核均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中正核示,1955年1月13日蔣核覆准予判處12年徒刑。
楊俊謨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臺灣民主治同盟」,僅係依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互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指「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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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佳冬鄉衛生所醫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起訴、未具體求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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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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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