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鵬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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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鵬燦(1928-1955),臺灣屏東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李鹿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受其領導教育,並受命為書記,組織石光村支部。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2月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與同案被告吳辛田之互證及自首分子李鹿等人之證述為。惟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參加組織、任支部書記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