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永昌
- 范永昌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苗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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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范永昌(1927-),臺灣苗栗人。
依(42)審三字第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馮開興吸收參加匪黨組織。1952年12月2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且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調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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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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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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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