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瑞英

廖瑞英(1923-),廣東梅縣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人事室助理員,其係周一粟之女友,知其為匪諜,代為隱秘行踪。1950年11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其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廖瑞英明知周一粟為匪諜案件逃匿,知悉其地址堅不吐實,受匪徒利用,交付感訓等情,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人事室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5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