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士章 (黃士張)
- 黃士章 (黃士張) 男 1914年出生 江蘇 南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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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士張,1925年生,男,江蘇南通人,又名黃士章,小學畢業, 1943年抗戰期間中共據有南通縣,曾任十二區二埔鄉副鄉長,1944年離職後就讀蘇中公學。1949年8月間轉由上海來臺,最初在中央銀行當三輪車伕,次年轉入《經濟時報》任工友,旋升任該報社印刷廠管理員,報社因營運不善停業,再度採三輪車為業。其後《民族報》、《經濟時報》、《全民日報》三報合併之後,重回《聯合報》擔任收發室工友,業外經營水表生意。1957年因參加5月24日美國駐臺使館示威暴動事件而被捕,時32歲。
黃士張因涉美國駐臺使館示威暴動事件(又稱「五二四」事件、劉自然事件)被捕。1957年3月間臺北市民劉自然遭美軍士官長雷諾(Robert G. Reynolds)槍殺,事發後美軍憲兵以雷諾為駐臺美軍、依美軍在華地位協定,具外交豁免權,移送美軍軍事法庭審理,並無罪釋放。宣判次日,劉遺孀奧特華赴美國駐臺北大使館前抗議,並通過廣播哭訴,聚集大批群眾圍觀,群眾不僅攻擊和侵入使館、縱火焚燒國旗文件,並搗毀館內陳設,美國大使藍欽(Karl L. Rankin)因此向外交部抗議。憲警逮捕涉案者111人,其中40人送法辦,71人獲釋。
省保安司令部人員於5月30日,指控黃在事件當天擲石擊毀大使館玻璃窗、侵入二樓辦公室毀壞打字機等設備。調查人員又發現昔日抗戰期間黃曾經在中共治下地方任公職、徵糧及受保送就學等舊事。臺北衛戌司令部軍事法庭審理時,除認定被告「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隨行附和」,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科罰金,同時認定被告「曾為朱毛匪幫利用接受匪偽改造訓練來臺,迄不辦理被迫附匪登記」,裁定交付感化。黃不服申請覆判遭駁回,同年12月1日定讞後送生產教育實驗所執行,原定感訓期滿日期為1960年11月30日,至1961年1月31日結訓獲釋。
黃士張出獄後,仍受情治人員跟蹤騷擾,無法從事正常工作,以打零工度日。晚年居住臺北市信義區,卒年不詳。1999年4月30日黃士張本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指出被捕後家中工廠成品水表及材料機器等均遭有關單位搬空。基金會經審查後認定,原判決係依被告自白,並無旁證,非有實據,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黃士章(1914-),江蘇南通人。 依(46)癸評字第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報》工友,曾為匪徵收公糧等工作,復經匪區長徐志導送往朱毛匪幫之「蘇中公學」接受改造訓練,來臺後在美國駐華大使館參與群為暴行脅迫案。1957年5月3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北衛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1957年12月1日交付感化。1961年1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曾為朱毛匪幫利用,接受匪偽改造訓練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黃士章(1914-),江蘇南通人。 依(46)癸評字第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報》工友,曾為匪徵收公糧等工作,復經匪區長徐志導送往朱毛匪幫之「蘇中公學」接受改造訓練,來臺後在美國駐華大使館參與群為暴行脅迫案。1957年5月3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北衛戍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1957年12月1日交付感化。1961年1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曾為朱毛匪幫利用,接受匪偽改造訓練之行為,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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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報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6年
- 裁判書字號: (46)癸評字第6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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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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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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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