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水圳
- 李水圳 男 1917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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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62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水圳(1917-1981),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礦工,李水圳被陳春慶介入匪幫。1952年12月2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12月28日刑期結束,12月29日開釋。03629申請案於1999年7月2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李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李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李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水圳(1917-1981),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兼礦工。36歲時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8月間在白雲里家裡由鄭聯發介紹與陳春慶認識,並由陳春慶吸收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陳春慶曾教育說共黨將解放臺灣,要協助解放工作,並說臺灣新政府將成立,參加共黨後將來就有好的土地耕及財產可分,又指導保密防特方法等。 1952年12月28日經國防部保密局逮捕,時36歲,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六十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九二三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二十二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確定,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7天。1960年12月27日執行期滿。 李水圳被捕後,家人生活陷入絕境,常以野芋充饑,就連其母過世亦不能通知,且因無錢,連棺木都買不起而草草埋葬。1999年7月其子李國祥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李水圳(1917-1981),男,臺北縣人,未就學,業農兼礦工。36歲時因「鹿窟事件蕭塗基等案」被捕。 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8月間在白雲里家裡由鄭聯發介紹與陳春慶認識,並由陳春慶吸收參加共黨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陳春慶曾教育說共黨將解放臺灣,要協助解放工作,並說臺灣新政府將成立,參加共黨後將來就有好的土地耕及財產可分,又指導保密防特方法等。 1952年12月28日經國防部保密局逮捕,時36歲,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1953年4月6日保安處送到軍法處,6月15日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六十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九二三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二十二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經國防部(44)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確定,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扣除羈押天數2年4月又7天。1960年12月27日執行期滿。 李水圳被捕後,家人生活陷入絕境,常以野芋充饑,就連其母過世亦不能通知,且因無錢,連棺木都買不起而草草埋葬。1999年7月其子李國祥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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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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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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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