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永基

莊永基(1908-1978),福建林森人。 依國防部軍法局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鐵道處長,其涉叛亂嫌疑案,經訊明尚無叛亂行為。1950年6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1951年5月8日交付感訓。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其涉叛亂嫌疑,經訊明尚無叛亂行為,惟思想左傾,應予發交感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鐵道處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年4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