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穗雨

  • 羅穗雨 1936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羅穗雨(1936-1994),臺灣桃園人。 第一案:依(64)諫裁字第1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向汪拾等人發表「我們臺灣要獨立,像越南、高棉一樣組織游擊隊,然後臺灣獨立,就不致於再和中共打仗」等言論。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5年7月30日交付感化。1978年6月29日開釋。 第二案:依(71)障判字第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6本筆記簿內,撰寫「激怒臺灣人民反抗」、「司法軍法刑求逼供」、「政治犯方面」、「加強信心宣傳」、「吳一余事件」、「美麗島事件」、「海外的號召」、「告臺灣同胞書」等文章,又購買照相機一架,前往桃園縣觀音鄉海邊、新屋鄉永安港、新竹縣新豐鄉等地拍攝軍事基地有關軍事設施之機密照片。沖洗後,連同前述文章署名「立業千秋」筆記簿一本,攜至臺北市交予日本人片山和郎,意圖經由片山和郎送往日本通謀廣為宣傳,軍事機密照片作為使臺灣屬於該國領域之參考資料等情。1982年5月25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88年經法院依《中華民國77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年。1988年4月2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係以其向汪拾、汪銘煌、徐明鏡等人發表「我們臺灣要獨立,像越南、高棉一樣組織游擊隊,然後臺灣獨立,就不致於再和中共打仗」等言論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證人片山信子、片山和郎、楊泗澤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撰寫文章、筆記及拍攝照片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惟其刺探軍機、通謀日本國等情,應認事證明確,依補償金核發標準第八條之規定,建議酌減基數。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1年
    • 裁判書字號: (71)障判字第5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