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6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蕭塗基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三字第006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蕭塗基、廖西盛、陳萬居、林金子、詹清標、廖有慶、廖埤、余福連、高火旺、李紫、王老見、王新發、蘇金英、陳談、陳肆皇、陳論、廖溪和、黃伯達、廖論、李山林、高榕樹、李田本、陳皆得、廖得陳、廖文正、李蘇照、陳秋永、謝天賜、余金成、陳成清、廖清風、廖清龍、陳溪圳、廖德勝、陳新發、謝谷、蕭忠、李謝文生、詹金土、廖玉、廖賜、高陳腰、曾來、高水木、蔡寶、王金印、潘炳輝、蔡清山、王私得、謝廖好、廖德金、廖蕃薯、廖士禮、高江海、廖李網、陳王秀、廖成枝、曾文通、廖萬柴、陳金定、李水圳、王萬居、廖有福、廖萬乞、陳送來、鄭新發、鄭金英、王林、王文山、李玉蘭、李石城、廖惜、王建興、陳心誠
  • 產製日期: 42102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三字第006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蕭塗基、廖西盛、陳萬居、林金子、詹清標、廖有慶、廖埤、余福連、高火旺、李紫、王老見「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王新發、蘇金英、陳談、陳肆皇、陳論、廖溪和、黃伯達、廖論、李山林、高榕樹、李田本、陳皆得、廖得陳、廖文正、李蘇照、陳秋永、謝天賜、余金成、陳成清、廖清風、廖清龍、陳溪圳、廖德勝、陳新發、謝谷、蕭忠、李謝文生「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詹金土、廖玉、廖賜、高陳腰、曾來、高水木、蔡寶、王金印、潘炳輝、蔡清山、王私得、謝廖好、廖德金、廖蕃薯、廖士禮、高江海、廖李網、陳王秀、廖成技、曾文通、廖萬柴、陳金定、李水圳、王萬居、廖有福、廖萬乞、陳送來、鄭新發、鄭金英、王林「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6年。王文山、李玉蘭、李石城、廖惜「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4年。王建興、陳心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3年,各褫奪公權2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1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