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水井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水井、楊廷椅、陳水木、黃師廉、陳金目、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峰、葉盛吉、鄭澤雄、張坤修、謝培元、黃玉坤、洪天復、葉雪淳、葉傳樺、王乃信、顏世鴻、陳清度、張碧江、葉金柱、林榮輝、紀經俊、陳子元、黃華昌、陳瑞庚、邱世權、陳金火、陳金河、林慧哲、李炎輝、江源茂、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孫進丁、邱媽寅、陳毓川、李森、孫天來、黃采薇、林賜安、黃正道、周春仁
- 產製日期: 3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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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30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水井、楊廷椅、陳水木、黃師廉、陳金目、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峰、葉盛吉、鄭澤雄「共同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均予沒收。張坤修、謝培元、黃玉坤、洪天復、葉雪淳、葉傳樺、王乃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顏世鴻、陳清度、張碧江、葉金柱、林榮輝、紀經俊「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陳子元、黃華昌、陳瑞庚、邱世權、陳金火、陳金河、林慧哲、李炎輝、江源茂、曾文華、呂錫寬、王春長、孫進丁、邱媽寅「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8年。陳毓川、李森、孫天來、黃采薇、林賜安「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黃正道「以非法之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其餘部份無罪。周春仁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後段、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93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