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聲字第0095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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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林金子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聲字第0095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林金子、黃伯達、蕭塗基、王新發、李蘇照、廖情、廖溪和、廖西盛、廖有慶、詹清標、廖論、廖得陳、李玉蘭、廖玉、廖賜、余金成、謝天賜、陳皆得、鄭新發、蘇金英、王老見、陳成清、余福連、高陳腰、高水木、曾來、陳萬居、陳送來、謝廖好、陳新發、高榕樹、廖清龍、高火旺、廖埤、陳溪圳、陳金定、蔡寶、廖德勝、廖德金、李謝文生、廖蕃薯、廖成枝、王萬居、廖有福、廖萬柴、陳談、廖清風、李紫、王林、詹金土、李水圳、陳肆皇、陳論、廖文正、李山林、謝谷、王建興、高江海、李田本、曾文通、李石城、陳王秀、廖萬乞、廖士禮、廖惜、鄭金英、王文山、陳心成、陳心匏、廖李網、蔡清山、潘炳輝、王金印、廖陳阿金、王私得
  • 產製日期: 420626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聲字第009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金子、黃伯達、蕭塗基、王新發、李蘇照、廖情、廖溪和、廖西盛、廖有慶、詹清標、廖論、廖得陳、李玉蘭、廖玉、廖賜、余金成、謝天賜、陳皆得、鄭新發、蘇金英、王老見、陳成清、余福連、高陳腰、高水木、曾來、陳萬居、陳送來、謝廖好、陳新發、高榕樹、廖清龍、高火旺、廖埤、陳溪圳、陳金定、蔡寶、廖德勝、廖德金、李謝文生、廖蕃薯、廖成枝、王萬居、廖有福、廖萬柴、陳談、廖清風、李紫、王林、詹金土、李水圳、陳肆皇、陳論、廖文正、李山林、謝谷、王建興、高江海、李田本、曾文通、李石城、陳王秀、廖萬乞、廖士禮、廖惜、鄭金英、王文山、陳心成、陳心匏、廖李網、蔡清山、潘炳輝、王金印、廖陳阿金、王私得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