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山

李振山(1920-1997),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田尾鄉農會指導股幹事,其經由李維仁吸收,加入張伯哲等人所發展之共黨支部組織,復受李維仁、簡慶雲之命,負責連絡北斗、田尾、永靖等鄉共黨農民組織。1949年4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84年1月22日假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同案被告李繼仁命簡慶雲指派其前往連絡其他鄉鎮之共黨農民組織,原判決對該共黨農民組織之屬性、其受命聯絡之具體工作內容及與何人接洽連繫等均未論及,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中縣田尾鄉農會指導股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3年9月22日,服刑期間發生第二案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四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不付軍法審判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