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斌

詹斌(1907-1979),福建崇安人。 依(40)安潔字第084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於香港接受游毓楨之使命來臺,利用舊有同學同事關係,為匪做情報、策反及爭取電臺通訊人等情。1950年12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3年。1963年12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利用舊有同學同事關係,為匪做情報,並將所交付之通訊密碼,散抄於所攜之《新聞天地》雜誌,抵臺展開工作,與蠱惑林亭林等情,係以同案被告互證相符及獲案之雜誌為據,惟僅以抄錄密碼之行為,尚難認其係煽惑軍人叛逃未遂,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40號
    • 判決主文: 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3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一大隊第四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