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寶生

李寶生(1925-),福建厦門人。 依(44)安准字第1517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三大隊第九中隊新生,其曾為共軍俘虜,經發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感訓,被簡銅柱等捏詞誣控,其犯罪嫌疑不足,應認不付審判。1950年11月17日交付感訓。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不付軍法審判。1958年2月1日期滿保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據軍管區司令部前軍法處函覆資料,其於1946年及1948年兩次被共軍俘虜,自1950年11月17日交付感訓至1958年2月1日期滿保釋。此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第三大隊第九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1517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6年10月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