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煌

  • 黃金煌 1928年出生 臺灣省 澎湖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金煌(1928-),臺灣澎湖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6日刑期結束。1955年1月27日開釋。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黃金煌在受刑期間,將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有關朱毛等匪言論,各予抄錄等情。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60年7月19日交付感化。1963年2月7日開釋。 其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黃君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李份等之供述為據,惟黃君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及目的為何?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黃金煌抄寫共匪言論及對工人之口號,在監思想仍未改正,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月20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4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