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蘇藝林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蘇藝林、孫玉林、于凱、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杰、白靜寅、林振成、簡桂生、馬學樅、李學驊、姜民權、徐毅、余熙、胡連昇、路齊書、游飛、葛仲卿、譚興坦、謝士楷、謝克倫、石小岑、路統信、夏淑仙、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戴慶容、尤靜媛、宋志彬、徐國華、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關幸元、王平雷、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王玉祿、宓治、盧覺慧、林文芳、周樹文、楊月琴
  • 產製日期: 40011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043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蘇藝林、孫玉林、于凱、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白靜寅「將軍事上之秘密物品交付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振成、簡桂生「共同為叛徒招募兵夫未遂」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馬學樅「連續為叛徒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李學驊「連續供給叛徒金錢」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姜民權「幫助將軍事上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徐毅、余熙「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8年。胡連昇「藏匿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行使偽造畢業證書」處有期徒刑1年;「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路齊書「將軍事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交付叛徒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游飛「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葛仲卿、譚興坦「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7年。謝士楷「幫助將軍事上之秘密圖表交付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謝克倫「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石小岑、路統信「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夏淑仙「幫助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柏羽笙、梁鍾濬、鄧玉明、董玉瓚、安伊、戴慶容、尤靜媛均無罪。宋志彬、徐國華、廖瑞英、朱建華、徐清淮、李松岩、關幸元、王平雷、董仕榮、林玉剪、來德裕、蘇爾挺、廖國棣、陳德仁、徐步章、成源發、王玉祿、宓治、盧覺慧、林文芳、周樹文、楊月琴均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蘇藝林、孫玉林、于凱、陳平、周一粟、安學林、張慶、嚴明森、田子彬、劉維杰、白靜寅、馬學樅、李學驊、姜民權、謝士楷、謝克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修正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1項第6款、第4條第1項第7款、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161條、第214條、第25條、第28條、第30條、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73條、第66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289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