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興坦
- 譚興坦 男 1919年出生 1951年卒 湖南 湘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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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譚興坦(1919-1951),湖南湘鄉人。
依(40)安潔字第0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工礦公司總務部文書組監印,其與于非晤面後,加入組織,並受命待機爭取其任職之工礦公司董事長郭克悌,後風聞于非在政府查緝之中,乃數次通知逃亡,並資助旅費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6月2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依其之自白,在逃匪諜于非曾邀其參加讀書會,後又供給于非逃亡路費等情,以及同案被告于凱、馬學漎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復無其他具體佐證,可資證明其有為叛亂之具體計劃與行為,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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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工礦公司總務部文書組監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43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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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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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