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為李志元捐贈之蘇東啟事件國防部判決書(五十一年度覆高洛第18號),部分內容如下: 被告:蘇東啓、張茂鐘、陳庚辛、鄭金河、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斌、陳金全、沈坤、張世欽、陳火城、王戊己、張邦彥 、廖景星、黃德賢、陳世鑑、鄭正成、洪才榮 陳良、鄭清田、詹天增、吳進來、許錦亭、江柱、王錦春、廖阿琪、林光庸、黃鍚琅、林江波、莊來明、林振坤、顏錦福、蘇洪月嬌、廖炎林、廖學庚、蘇映、蔡光武、謝登科、洪進發、李志元、廖本仁、劉平西、謝崇雄、林利德、蘇竹源、洪文勢47人 ,因叛亂案件,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中民國五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初審判決,判決要旨如內文。
2.李志元1939年生於雲林北港,嘉義高商畢業。因嘉商同學蘇聰毅(蘇東啟三兄蘇東賢兒子)而認識蘇東啟,曾協助其參選。李志元於虎尾空軍訓練中心,暗地邀約同志,與孫立人部下的連長曾往北港找蘇東啟未遇。於軍中被送往空軍總部、警總保安處,因涉「蘇東啟等臺獨案」於軍法處被判刑7年(入獄期間1961-1968年),關押於安坑軍監、泰源監獄。
參考資料:
節錄自陳儀深、曹欽榮,《白色記憶:政治受難者及家屬訪談紀錄》(臺北:國家人權博物館、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20),頁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