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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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謝瑞仁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180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孫清誥、李國民、林書揚、鍾益、陳水泉、黃阿華、王金輝、李金木、蔡榮守、郭天生、郭耀勛、莊順田、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秘、李鐵丁、陳振圖、陳水盛、黃伴、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林洲、邱炳、胡圖、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
  • 產製日期: 39080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180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孫清誥、李國民、林書揚、鍾益、陳水泉、黃阿華、王金輝、李金木、蔡榮守「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無期徒刑,各褫奪公權終身。郭天生、郭耀勛、莊順田、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秘「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李鐵丁、陳振圖、陳水盛、黃伴、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王清波、王丙申、黃金水、林洲、邱炳「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胡圖、陳丁元、柯文真、李清泉、李文炳、梁松德「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各處有期徒刑1年。謝瑞仁、蔡國禮、張木火、孫清誥、李國民、林書揚、鍾益、陳水泉、黃阿華、王金輝、李金木、蔡榮守、郭天生、郭耀勛、莊順田、吳登篡、侯穎川、柯士秘、李鉄丁、陳振圖、陳水盛、黃伴、林怡賢、李家輝、李大山之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全部沒收。蔡國禮繳案之左傾書籍全部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第8條第2項;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9條、第64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