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國智

蔡國智,1924年生,男,臺南麻豆人。1950年被捕時27歲,因「高雄地委劉特慎等案」被判刑10年。 麻豆公學校畢業後,考上臺南州立臺南第二中學校(校址為今國立臺南第一高級中學)。畢業後,報考臺灣總督府臺南高等工業學校(今國立成功大學前身),並順利錄取機械科。機械科共錄取八十名學生,其中臺灣人子弟僅七人,看到以前幾位功課不好的日本學生都考上了,而有些成績好的臺灣人卻不得其門而入,令他覺得非常不公平,民族意識油然而生。臺南高等工業學校畢業後,被安排到臺灣機械公司高雄廠工作,更加體會到日本人與臺灣人的差別待遇,培養出強烈的民族意識。迄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參與麻豆青年組成的「返中會」,參與一些如雙十節遊行等愛國行動,以實際行動展現對政府的擁戴。 戰後蔡國智插班進入臺灣大學工學院機械系。1948年畢業時,經學校介紹到臺灣肥料公司高雄第三廠擔任修理工廠主管,當時修理工廠領班黃有智與義合興鐵工廠辦事員李份是舊識,蔡國智透過黃有智的介紹因此認識李份。1949年10月底,與李份相約在高雄市肥料公司附近的苓雅寮(今高雄市苓雅區)見面,想不到此次見面不只見到李份,身旁還站了幾個陌生人,稍後始知是特務,原來他們逮捕李份後,即埋伏在那裡守株待免等蔡國智。蔡一頭霧水,不明白他與李份倆人為何會被捕? 之後蔡被帶往高雄像是留置所的地方待了一、兩晚,再押往一不知名處關了兩、三天,然後夜裡被送往火車站搭火車北上。一出車站就被推進一部大車裡,因四面玻璃都是黑色的,不知道被送到了那裡,只憑印象覺得是在臺北。抵達目的地後,被押入一棟建築物內,後來才知道這裡是國防部保密局。偵訊時,他們質問蔡與李份是什麼關係?雖據實回答是黃有智介紹的朋友,但他們不相信,並說蔡與李份都是共產黨,在公司裡與人談論時事是在搞組織,接著他們嚴刑拷問,刑求逼供,並寫了一份文件,內容未經本人看過,就強拉他的手在上面蓋手印。 1950年初,被送進一間座落在農田裡的巨大民宅改建的監禁所。同年7月,被送到軍法處審判,法官問及蔡國智與李份的關係,蔡據實回答是透過黃有智認識的朋友,但法官按口供硬說蔡是李份的下屬,是肥料公司第三廠的負責人,並將他們出去聊天說成是開會,而1949年中央政府撤退來臺時,廠裡的員工見局勢動盪,怕一旦發生動亂會有不肖份子來工廠趁火打劫,便提議要設法保護工廠,想不到這件事竟被法官認為是共產黨所指示,目的是當共軍攻過來時,可以裡應外合。對於這樣的指控,雖予以反駁,無奈法官毫不理會,只是照著刑求得來的口供判案,加上庭上並無辯護律師,因此案情就被扭曲、誇大,根本沒機會澄清真相。同年11月19日清晨約5點,李份等人被叫出去,近午時蔡國智與同案的其他人才被叫去出庭,法官宣判蔡國智因「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黃有智有期徒刑5年,其他同案大多被判有期徒刑5至10年,而李份、朱子慧、何玉麟、陳山水、丁開拓、陳成法等7人被判處死刑,當天6時即被押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1950年1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被送到軍法處的軍人監獄羈押。當時因營養失調罹患腳氣病,被安排在軍法處的病房裡。1951年初,被送到綠島,編在第五隊。待了一年左右,又被送往新店的軍人監獄服刑,前後約7、8年。1959年10月31日,按理說當天是刑滿出獄的日子,當天一位看守叫他收拾行李,並帶他搭車前往小琉球的訓導營繼續關押。對於刑期屆滿卻未獲開釋,可能是在新店軍人監獄得罪了「抓耙仔」。當時軍人監獄內每間關政治犯的牢房裡,總有一、兩位軍事犯,獄方將他們安排在政治犯的各間牢房,用來監視政治犯。蔡國智認為自己被亂打小報告,管理員對他印象不佳,因而才把他送到小琉球。迄1961年6月才從小琉球出獄,整整被多關了一年八個多月,才得以重見天日。 出獄後,為了肩負起家計,加上管區警察不時刁難,每兩星期就要到新營報到,於是決定到臺北發展。最初在一家小型鐵工廠做事,做沒多久就離開了。之後,在萬華直興市場內租一個攤位賣花生,收入不錯,每個月都可寄一千元回家。可是好景不常,夏天一到銷路很差,偏偏管區在此時找上門,帶來不少困擾。後來東元電機的廠長,也是蔡國智臺南高等工業學校的同學來找他,邀他去擔任課長,自此工作及生活才穩定下來。由於在東元電機表現不錯,當公司與日本的日立馬達合作時,便選派蔡國智到日本實習,但是即使董事長寫了保證書,可是入出境管理局卻不准他出境而無法前往,之後第二次出國申請也還是被駁回。此後同事們都知道其政治犯身份,開始在背後指指點點,無奈之下,只好自行離開公司。後來與妹妹合股,在三重開了一家小工廠,汲汲營營地經營了十多年。 1999年蔡國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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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三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交付感訓至1961開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