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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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鄭海樹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鄭海樹、何川、何秀吉、邱焜棋、梅衡山、唐朝雲、軒轅國權、曾錦堂、黃武宗、何阿水、陳溪、施志聰、鍾紹雄、張皆得、蔡堃輝、鄭棋直、黃瑞徵、呂水閣、張大邦、施秋霖、毛源墏、林嘉明、李添木、張火山、陳來發、楊德宗、謝水成、邱波淋、張國治、盧輝煌、蘇仁義、龔德安、鄭崇岳
  • 產製日期: 40031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118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鄭海樹、何川、唐朝雲、曾錦堂、黃武宗、軒轅國權、何阿水「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何秀吉、梅衡山、邱焜棋「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各執行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陳溪、施志聰「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應各執行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5年。鍾紹雄、張皆得、蔡堃輝、鄭棋直、黃瑞徵「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4年。呂水閣、張大邦、施秋霖「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3年。毛源墏、林嘉明、李添木、張火山、陳來發、楊德宗、謝水成、邱波淋、張國治、盧輝煌、蘇仁義、龔德安「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2年。鄭崇岳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4條第1項第5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第28條、第100條第1項、第161條第3項、第161條第4項、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第51條第9款、第64條第1項、第59條、第73條、第66條前段、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