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約安

連約安(1926-),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鹽埕國民學校教員,其擔任學運工作,招致並組織新舊黨員,成立路竹支部,由盧燦圭負責聯絡,柯天來等並計劃使黨員其與孫順池等負責設立大湖、左營、鹽埕、苓州商校、前鎮等支部,俾於匪軍攻臺動亂時,達到控制農村,保護學校及工廠之目的。1949年11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1月4日刑期結束,11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據其等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無具體證據證明其與陳石碖、王金來、盧燦圭、蔡國智、孫順地等人所加入者為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鹽埕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