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正忠

林正忠(1921-1969),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商業學校教員,其為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委朱子慧所計畫之商校支部負責人,俾於匪軍攻臺動亂時保護學校及鄉村工廠。1949年11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1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共同被告盧燦圭、陳水木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商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