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罔度

吳罔度(1921-),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李份、陳澤民等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活動,組織其等私設各該廠支部。1949年11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54年11月6日刑期結束。1955年1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其與同案被告李份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所稱自治協會員工勵進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