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生

吳明生(1928-1999),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工人,李份指示李成汯連續召集其等舉行會議,宣揚匪區解放情形,使其信仰匪黨,並保衛工廠。1949年11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6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9月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集會,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陳成汯、黃金煌之證述為據。惟其縱有參加集會,聽他人講述大陸解放及保衛工廠情形,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