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廣

蔡廣(1927-),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工人,其連續由陳成法、黃金煌召集在其工廠樹下舉行會議,聽受陳成法等講解匪區解放情形,並討論保衛工廠等情。1949年11月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1月17日奉准保釋離隊。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成法、黃金煌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工廠樹下舉行會議,講解大陸解放並討論保衛工廠情形,使其信仰匪黨並保衛工廠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2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