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玉準

董玉準(1924-1998),臺灣嘉義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其經吸收為臺灣省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4日刑期結束,12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供述參加勵進會及共同被告李份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且原判決就李份所供述其所參加之「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支部」組織性質與目的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