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朝林

黃朝林(1924-),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市西區協進國民學校教員,朱子慧擔任學運工作,組織新舊黨員,成立路竹支部,由盧燦圭負責聯絡柯天來等,計劃使黨員其等負責設立大湖、左營等支部,俾於匪軍攻臺動亂時,以期達到控制農村、保護學校及學校之目的。1949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9年11月9日刑期結束,11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其與林允成、陳平順所參加之「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團體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西區協進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