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國孝

洪國孝(1912-1992),臺灣澎湖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鋁業工廠工人,其涉嫌參加匪黨組織,並私設支部,任支部負責人,以期達到控制農村、保護工廠學校之目的。1949年11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7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6月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董登源、李能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鋁業工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