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份

李份(1909-1950),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義合興鐵工廠辦事員,其參加匪黨,與陳澤民密設匪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委,復由其擔任工運工作,化名陳姓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員工福利會、工廠保衛團等名義,分別組織臺灣水泥公司高雄廠等支部,又指使《民風報》記者丁開拓指揮何玉麟及直接指揮碼頭工人陳山水等。1949年10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1950年11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何玉麟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縱有參加組織,吸收黨員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義合興鐵工廠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