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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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洪麟兒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年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江朝澤、王炳輝、黃守謙、楊水、陳神傅、胡伯齡、石昭城、陳淵松、陳錦坤、許德興、戴承業、江清溪、廖學經、王銀城、洪洒連、蔡萬雲、林國藩、林日旗、洪梓、王萬錡、廖本振、洪錫珍、洪火秋、洪淮山、李清波、游欽木、陳清水
  • 產製日期: 3910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安潔字第2482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江朝澤、王炳輝、黃守謙「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楊水、陳神傅、胡伯齡、石昭城、陳淵松、陳錦坤(抱)、許德興、戴承業、江清溪(炳耀)、廖學經、王銀城「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2年,各褫奪公權10年。洪洒連、蔡萬雲、林國藩、林日旗、洪梓、王萬錡、廖本振、洪錫珍、洪火秋、洪淮山、李清波、游欽木「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陳清水不受理。洪麟兒、林庚盛、莊金標、江朝澤、王炳輝、黃守謙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 法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87條第1項、第295條第5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