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有智

黃有智(1920-1997),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9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肥料第三廠機械工,李份與朱子慧、陳澤民密設臺灣工作委員會高雄地區地委組織,直接招收黨員或以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等名義密籌組織,黃有智經吸收為高雄肥料第三廠支部成員。1949年11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1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定黃有智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黃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李份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黃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於自治協會工廠保衛團員工勵進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肥料第三廠機械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