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來

王金來(1928-1988),臺灣臺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三輪貨運,其曾閱讀曾國英交與之《臺灣獨立運動》一書,又經曾國英吸收參加臺灣民主獨立軍幻影兵團,並同意張幹男等計議潛赴日本,投靠廖文毅,復偕張幹男、曾國英等赴高雄旗津碼頭選購船隻等情。1958年7月27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妨害軍機部分無罪。1968年7月26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海軍艦隊指揮部之自白,以及他案被告曾國英在海軍總部偵訊時之供稱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且原判決就「臺灣民主獨立軍幻影兵團」組織成立之目的與性質均未予詳查,此外別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9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貨運車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妨害軍機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