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075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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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呂華璋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年安潔字第2075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呂華璋、陳清順、李景昭、邱鳳林、林有福、陳敬賢、陳振奇、林聲發、游昌雍、游石寶、徐阿生、黃樹丙、黃國和、薛子健、吳慶、游金魚、吳清溪、吳阿壽、陳阿水、吳阿爐、邱木舜、李陳、鍾木玉、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游則智、褚明順、劉萬山、劉明錦、莊榮輝、邱阿貴、陳永記
  • 產製日期: 410614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1)安潔字第207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呂華璋、陳清順、李景昭、邱鳳林、林有福、陳敬賢、陳振奇、林聲發、游昌雍、游石寶、徐阿生、黃樹丙、黃國和、薛子健、吳慶、游金魚、吳清溪、吳阿壽、陳阿水、吳阿爐、邱木舜、李陳、鍾木玉、邱垂本、李金水、卓金生、游則智、褚明順、劉萬山、劉明錦、莊榮輝、邱阿貴、陳永記羈押期間各延長2月。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