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有福
- 林有福 男 1925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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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有福(1925-1952),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三峽國民學校教員,其由蘇標介紹加入匪黨組織,先後吸收秦壽、秦義紅、黃春生、劉文田等加入組織,並唆使秦義紅偵查政府人員行動,及與蘇標、劉文田、黃春生等集會三次。1951年10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警訊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劉文田、黃春生、秦義紅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且縱使其有吸收他人參加集會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確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縣三峽國民學校教員,其由蘇標介紹加入匪黨組織,先後吸收秦壽、秦義紅、黃春生、劉文田等加入組織,並唆使秦義紅偵查政府人員行動,及與蘇標、劉文田、黃春生等集會三次。1951年10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警訊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劉文田、黃春生、秦義紅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且縱使其有吸收他人參加集會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確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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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三峽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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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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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