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有福

林有福(1922-1996),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458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明知彭坤德為逃亡叛徒,復聽從代為刺探刑警行動及當地學校內有無國軍,免遭逮捕。1951年9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3年8月30日刑期結束,8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2月經第3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犯明知彭坤德為叛徒而不告密檢舉罪,係以其在偵查中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林在其審理中否認知悉彭坤德是共匪,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580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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