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有福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臺中地方法院擔任書記官。同年4月18日無故遭國府軍羅織「竊盜」罪名逮捕,羈押約7個月,並遭刑求,獲釋後被撤職。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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