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明順
- 褚明順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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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褚明順(1926-),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在游則智家中由陳阿益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先後開會3次,由鄭明傳、吳阿墩演講匪黨土地政策。1951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10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同案被告邱木舜、吳清溪及證人楊阿木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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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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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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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